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与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72民初72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代表人:苏永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
法定代表人:曾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安公司)、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局江苏公司)及第三人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重工公司)海事侵权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德瑞安公司、被告三航局江苏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德瑞安公司认为原告是替第三人辽河重工公司垫付抽油合同和救援合同约定的款项,原告代履行义务后,可以依据两份合同向第三人辽河重工公司追偿,该两份合同约定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并且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沿海,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被告三航局江苏公司认为本案是原告代位船舶被保险人提起的追索海难救助费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救助地为江苏省东台市沿海,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事侵权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项的规定: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德瑞安公司和被告三航局江苏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产生了抽油费用和船舶救助费用,原告向案外人上海打捞局和烟台打捞局支付了上述抽油费用和船舶救助费用,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依据被告德瑞安公司和被告三航局江苏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属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另,被告德瑞安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被告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元,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舞
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
代理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丹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