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3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1-523室。
法定代表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