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飞,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