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4993号
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1-523室。
法定代表人:高东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学,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丽,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谭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