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3410号
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1-523室。
法定代表人:高东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学,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丽,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
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