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7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对原告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津0116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补正为“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审判员 刘福成
书记员 黎增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