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20208),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1-5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