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20208),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1-5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