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峰门窗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峰门窗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峰门窗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工业园区兴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6号314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港峰门窗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依据(2020)津0112民初33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