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5楼89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阙东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102-121号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二十案中,依法扣押了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湾神龙9”轮。现(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102-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湾神龙9”轮予以扣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