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一案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5楼89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7、6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港湾神龙9”轮在厦门港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请求;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港湾神龙9”轮在厦门港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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