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5楼89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阙东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二十案,天津海事法院(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102-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供油款人民币18306518元、违约金人民币5723578.3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4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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