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5楼89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阙东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号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津海法执字第166-18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湾神龙9”轮。现因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湾神龙9”轮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