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海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原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三终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8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人民币114448862元;
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尤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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