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名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33号
申请人:天津名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15室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X61J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70639089W
申请人天津名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6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港湾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307.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