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4614号
原告山东泉祥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章大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泉祥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泉祥水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泉祥水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海辰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山东泉祥水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