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18580号之一 原告: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客观原因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天津涵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