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81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老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老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81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担任执行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负责执行实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银行账户。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了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经营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款项1246424.44元,于2020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1246424.44元。经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到属地保险公司、公积金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6户房产尚未被查封,经查询这6户房产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具备查封条件,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811执7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