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056号之二

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瑜,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执行董事。

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7元,由原告河北永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