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尚花园12-1-102。
法定代表人:董军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殿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翟承俊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