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9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F02,组织机构代码:5594561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尤松军,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松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7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权益、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权益、无车辆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红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