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八达钢管租赁站与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5123号

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八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东营村汽警街68号。

经营者:赵清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礼、杜换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政府东商贸楼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杨灯,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八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77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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