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恢9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F02。
法定代表人:王英勃,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环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7900元。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少,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冯海鹰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