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3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西侧板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12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与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财保88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9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20××××9929存款人民币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