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507号
原告: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30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89363J。
法定代表人:韩锴,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5318143.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