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019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自甲,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7-1-1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1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