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569号
原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浩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昌平路东民丰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计3556.5元,由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