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9939号之一
原告: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杨北公路36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