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9939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杨北公路36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9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02.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名下号牌号码为津B9××**的小型轿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2222号对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2222号对**名下牌照号为津B9××**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