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1105号
原告:***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富民路9号1室。
法定代表人:柴一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414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