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4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北侧鑫海家装超市院内。 法定代表人:柴一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天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发、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上诉人***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