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申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天宝工业园(宝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9号1室,现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北侧鑫海家装超市(马可波罗瓷砖后院)。
法定代表人:柴一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天津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健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齐万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