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珂赛思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珂赛思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9号
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嵩山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珂赛思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珂赛思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天津泽希矿产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施小雪
速录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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