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美术中学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复8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青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宇良,校长。
复议申请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复议申请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2017)冀0606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7)冀0606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查明,因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内容为双方互负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又具有关联关系,故本案无法执行,应依法终结执行。异议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终结执行的做法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了相关法律,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内容为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又具有关联关系。现双方就同一判决均已申请执行,且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法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复议申请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同时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复议申请人与保定市美术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与理由:(2019)冀0606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程序上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第一、申请人作为(2017)冀0606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一直积极履行自已义务,该案未执行的原因是保定市美术中学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的判决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能。执行裁定书认为是双方互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又具有关联关系,所以本案无法执行,是认定事实错误。保定市美术中学申请执行的(2017)冀0606执1194号执行案件也已经执行终结,执行终结理由为:执行依据未明确表述应交付的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材料等一切相关材料,本案属执行不能,故裁定终结执行,该裁定书也能证实并非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而是判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另外,发包人即保定市美术中学是组织验收的主体,其应当积极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复议人只是施工单位,只需提交施工质量资料并配合验收即可,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施工资料但保定市美术中学未组织验收,申请人没办法配合。第二、执行裁定书以判决书内容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互附义务,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具有关联关系,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则不能执行,而终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保定市美术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68754.83元,并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复议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保定市美术中学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材料等一切相关材料,并协助验收。双方各自义务没有关联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判项,保定市美术中学的义务是给付工程款,判决并未将申请人给付保定市美术中学竣工验收资料作为其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执行法院认定具有关联关系没有依据。即使有关系,按照判决内容确定的时间也是应该保定市美术中学先付款。这种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条款终结执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未对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举行听证,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本执行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从申请执行已经将近五年之久,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求举行听证,以利查清事实,但原审法院未举行听证,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2019)冀0606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复议申请人向保定市美术中学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工程资料,保定市美术中学给付复议申请人工程款,即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相互关联,因双方当事人均已就(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并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履行,执行法院据此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