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保定市美术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
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保定市美术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人民币221875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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