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美术中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青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
法定代表人:贺宇良,校长。
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美术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美术中学签订美术中学综合楼建设施工合同后,进行施工建设,该综合楼建设完成后,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保定市美术中学未给付工程款。本案判决: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保定市美术中学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资料等一切相关材料,并协助验收;保定市美术中学给付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68754.83元,并给付利息。据此,保定市美术中学已在我院另案申请执行,要求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判决书交付该综合楼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现保定市美术中学提出抗辩称,由于另一执行案中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交付综合楼竣工验收所需资料,造成该综合楼长期不能验收,保定市美术中学已产生巨额经济损失,远超工程款数,故不能给付工程款。
鉴于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内容为双方互负义务,现双方已经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又具有关联关系,故本案无法执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政

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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