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美术中学、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06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美术中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青海,董事长。
保定市美术中学与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河北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保定市美术中学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资料等一切相关材料,并协助验收。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应交付的竣工、验收建筑资料等一切相关材料也不能明确说明,执行依据中亦未明确表述,故本案属执行不能,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4)保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邵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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