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88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号楼-708。
法定代表人:刘凤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侠,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607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卓星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程款455788.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5788.4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被告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1月05日、1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C×××××、津Q×××××、津R×××××、津Q×××××、津L×××××、津N×××××、津L×××××、津LJ6238号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2021年11月08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2月23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465023.4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65023.43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尹航
审判员 张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