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4民初12768号
原告: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3-7门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孤山路与灵隐道交口英俊名邸物业办公室旁。
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男,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孤山路与灵隐道交口英俊名邸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珧,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宏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以下简称英俊名邸业主大会)、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杰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被告英俊名邸业主大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被告中实杰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向达宏公司支付工程款268694.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0日,达宏公司与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达宏公司对坐落于南开区的英俊名邸小区已经超过保修期的局部外墙实施应急维修。该工程于2018年7月11日开工,2018年8月11日竣工,2018年8月20日验收完毕。经过最终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68694.92元(其中维修费257974元,达宏公司垫付的审价费3063.12元,达宏公司垫付的监理费7657.80元。)达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未向达宏公司支付工程款,达宏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成讼。
英俊名邸业主大会辩称,同意达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达宏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的相关材料中冒用业委会副主任**的签字。
中实杰天津分公司辩称,同意达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8户业主称达宏公司未予维修,12户业主称未修好,仅有4户业主称已经修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工程是否验收一节,达宏公司向本院提供《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20日验收合格。英俊名邸业主大会认为工程并未进行验收,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支付工程款期限一节,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中实杰天津分公司、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与达宏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为中实杰天津分公司、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包方(乙方)为达宏公司,工程名称为英俊名邸局部外檐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南开区*堤路与灵隐道交口,承包范围为外檐维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306312元;工程定于2018年7月11日开工,2018年8月11日竣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本工程保修期为5年,结算金额以决算审价为准。合同签订后,达宏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开始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11日竣工,于2018年8月20日进行验收,中实杰天津分公司、英俊名邸业主大会、达宏公司、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施工质量合格,通过验收。2019年3月1日,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出具《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确认工程送审金额为306312元,审价金额为257974元,核减金额为48338元。同日,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出具《应急维修工程使用公示》,确认最终维修工程总决算金额为268694.92元(其中维修决算费用为257974元,审价费用为3063.12元、监理费用为7657.80元),从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中核减。
本院认为,案涉《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主要内容为外檐维修,应属承揽合同范畴。达宏公司依约完成维修工作,并经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中实杰天津分公司验收合格,达宏公司向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主张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款5%的保修金,故英俊名邸业主大会应向达宏公司支付工程款255260.17元。另,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款自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中核减,且中实杰天津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仅参与合同签订并不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故,达宏公司要求中实杰天津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实杰天津分公司提出房屋外檐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抗辩,中实杰天津分公司并未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各方当事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260.17元;
二、驳回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