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4157号
原告: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海油大道416号1号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君,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被告: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3-7门101。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德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