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2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兄),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