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418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峰(原告之弟),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兴(***之子),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谢雄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雪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固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玉超
书 记 员  梁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