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743号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1964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天津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天津市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市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项目负责人:马某。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市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