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2650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顺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增福堂村路口与老104国道交口南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KXYL9N。
法定代表人:陈希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东方商业街三段3-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8642378XY。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
申请人天津市津顺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5月27日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71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