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东方商业街三段3-1-4。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姚庄子小学,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姚庄子村东。
负责人:张宝剑,校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姚庄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焦春霞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