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4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东方商业街三段3-1-4。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第十二小学,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高家楼村。
负责人:岳巍,校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第十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0)津0118民初4553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焦春霞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