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212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宏康华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梅江道交口瑞江花园(梅苑)2-1-202-1。
法定代表人:孙加彬。
被告:孙方玉,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康华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孙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按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