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2057号
原告: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YXY6E),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丰路6号滨海华明低碳产业基地C座2-7室。
法定代表人:翟洪新。
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天津市永顺瀚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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