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8168号
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10998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滨海华明低碳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div>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