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13061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滨海华明低碳产业基地C座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109987。
法定代表人:翟洪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津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津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索世宁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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