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渤海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渤海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财保28号
申请人:天津市环渤海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940801045。
法定代表人:刘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闫路,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6153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小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